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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家庭教育促进会章程

绵阳市家庭教育促进会章程

来源:未知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5-12-01 11:49浏览量:

 



绵阳市家庭教育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绵阳市家庭教育促进会”(以下称本会)。英文译名:Mianyangshi   Family  Educat  ion  缩写:MYFE。
    第二条  本会性质:绵阳市家庭教育促进会是由绵阳市境内从事教育、法律、心理咨询和热爱家庭教育的企事业单位、个人和热心家庭教育事业的专家学者自愿结成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以现代学生家庭教育为核心,以普及家庭教育科学发展为目标,团结和组织家庭教育专家学者、实践工作者,依靠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开展家庭教育交流、理论研究和宣传普及工作,探讨子女教育问题,搭建家庭教育平台,促进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的密切结合,提高全市广大家长的自身素养及家庭教育水平,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自愿接受主管单位绵阳市教育体育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绵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监督与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绵阳市涪城区花园路7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以现代家庭教育研究课题为载体,设立家庭教育研究基地,举办各种形式的家庭教育研讨会、学习班,努力探讨和传授现代家庭教育的新理念、新方法。
  (二)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家庭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传播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普及科学的家庭教育知识和方法,通过宣传、咨询、培训、组织活动等多种形式和渠道,为家庭教育工作者和家长提供社会服务。
  (三)调查了解城乡家庭教育状况,总结推广家庭教育的先进典型和工作经验,适时组织家长及相关人员参观学习。
  (四)开展家庭教育的培训工作和交流活动,组织家庭教育的咨询服务。
  (五)加强家庭教育信息工作,组织编辑出版家庭教育理论书籍、宣传资料和家长学校教材。
  (六)组织倾情关爱活动,扶贫济困,奖教助学,帮助贫困家庭子女完成学业。
  (七)开展青少年励志教育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培养能吃苦、懂生活、懂感恩的一代新人。
  (八)承办市委市府及相关部门委托的工作,表彰在家庭教育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和集体。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家庭教育、青少年心理研究等方面有一定成绩的人员;
     (四) 热爱家庭教育工作,高度关心青少年健康幸福成长的家庭教育工作者和热衷于家庭教育工作的中小学生及学前儿童家长;
    (五)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幼儿园、中小学校及中等专业学校、师范类院校和企事业单位可向本会提出申请成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申请为个人会员者需提交入会申请书并填写入会登记表;申请为单位会员者由单位提交入会申请并填写入会登记表;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本会秘书处注册会籍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教育培训等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 提供有关学术及技术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会费标准的制订;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首届常务理事会成员由理事长提名,由常务理事会通过。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 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届负责人任期满后,由理事会提名产生下届负责人候选人。负责人任期满后,不按章程规定进行换届的,由业务主管部门监督并组织换届。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领导下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决定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和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四)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企业和个人的捐赠;  
    (三)政府和有关单位的资助;  
    (四)促进会资金的银行利息;  
    (五)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会章程经2010年9月20日绵阳市家庭教育促进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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